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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5moban.com - 18黑箱性另一方面又是过剩的,官民等级结构形成上下沟通隔离的黑箱状态,不断落入马尔萨斯陷阱,唯有在灾变、战乱和王朝更替中才会被打开与摧毁。
具体到紧急避险的场合,第三人虽然无须对危险的发生负责,但鉴于其与遭遇危险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连带关系,仍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避险行为人损害自身法益。[53]因此,救助人故意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因该故意行为具有恶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应承担责任。
(三)尊严死的正当化依据 在刑法学语境中,尊严死是指对于陷入不可逆转的意识丧失的植物状态的患者放弃或中止维持生命治疗,保持作为人的尊严迎接自然死亡的一种死亡模式。但是他为了保留自我,却最终消解了自我。[69]但是该观点并不正确,现有的研究表明,植物人对外界刺激能够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虽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得到了学界的众多赞誉,但也有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与本文相关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罗尔斯这样一个剥离了经验要素的自我如同康德的超验自我,难以担负起选择正义原则的重任。一方面,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遮蔽个人信息,使得作为主体自我的个人情境性经验要素越来越稀薄,自我的境地确实是一种类似于康德式的先验性自我。
虽然对于重大法益的确定与各国特定的社会文化、个人特殊的兴趣爱好紧密相关,难以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当一种个人权益对于构建理性的生活计划或者对于个体在社会中享有基本的自由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且当这种权益的损失会导致受害者不得不在一段时期内持续性的、较为显著的地改变自身生活方式时,这种利益就应当被认定为重大法益。而在本案中,信件是与人格权相关之物品,故必须将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融入其中,因此,对于与人格权相关物品的决定,应当与纯财产利益判断的规则相反,行为人原则上不允许以推定的同意出罪,除非特殊的情况[62]使其有确凿理由认为法益承担者会同意这种侵犯。加入WTO十年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被固定在全球产业利润链条低端的状况。
文字书写的发明带来法律的成文化与法典化,法律自此摆脱贵族的神秘控制。除商标之外的知识产权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33%,价值5万亿美元。在中国晚清变法中,知识产权沦为殖民国家挟军事与资本力量强行法律灌输的样板。沿袭自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历来以物作为核心法律范畴,并在有体物基础上围绕物权和债权制度建立起神圣的物法体系。
[56]但实际上,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知识产权始终只是民法和刑法这些中心法律部门的小老弟,这既与大陆法系的理论传统相关,也与中国改革初级阶段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相关。资本主义利润链条的最高环节,已经不在马克思时代的生产制造终端,而是围绕企业营销、著作权保护、专利许可、技术转让、交叉持有、资本联盟、标准化、司法诉讼等形式展开。
[1](P.10)而为了掩盖这一人为设定的吊诡,知识产权制度则建立起一整套连续运作的框架与条件。[38]二战之后,欧美跨国企业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创新型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方面取得了压倒性比较优势,信息的组织、处理、储存、捆绑和销售成为各大跨国企业的重要职能。北京《文化纵横》杂志社执行副主编 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泰达时代中心4号楼1704室。[47]它的虚拟性与索引性使其能够被快速动员,同时,这也使它在速度性原则下迅速贬值,它的价值恰恰在于其价值的转瞬即逝性。
[9](P.124)在这种结构下,南方国家缺乏实际的法律政策选择与议题设置能力,听任摆布,而发达国家通过设置各种国际标准,对全球贸易结构进行隐蔽性重组,从而形成国际标准沃尔玛化的态势,而TRIPs协议正是WTO总交易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18世纪之后,审美个人主义的兴起改变了这一点,在这一历史转变中,天才作者/英雄发明家成为古典知识产权的中心概念,作为个体的创作者(individual-as-creator)成为知识产权的核心范畴。Abstract:The global knowledge, economy and law are forming a large multi-dimension circulation with mutual promotion and co-evolu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class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s "Hero Genius Theory" was based on the subject-object dualism and labor theory of value. Since the 1850s, class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ifted to modernization featuring abstraction, rigidness and systematization, indicating the significant shift of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laws. With the advent of Internet revolu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evolved and "information" is replacing "energy" and "matter" as the core of property laws. The globalization proc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lso a process of American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the hegemonic powers are more maturing in controlling the world with legal tools. China's legal system during 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lay particular stress on physical properties and physical market,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national manufacturing society to global informatization order requires that China has to enhance the strategic planning awareness at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da-setting and global rule dominance, improve the strategic po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department ,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and leads the building of new world legal order.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globalization of law,net-volution,modern turning,neo-liberalism 姓名:余盛峰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参见[美]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9、152、190-217页。
[14] 一项具有洞见的分析,参见Christopher May, Why IPRs are a Global Political Issue,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vol.25, pp.1-5(2003). [15] 近代资本主义特别是金融市场的扩张,使得知识产权的移转及其可让渡性成为可能,成为将知识托架出来的手段。现在,它可以采取不可知论(agnosticism)的姿态,将自己变为一整套程序化的文件起草、产权登记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流程,而不必再从审美判断力、科学真理性以及经济价值性层面做出相关评判。
发明家得到经验,而资本家得到发明。[16] 英国1839年建立第一个现代外观设计登记系统,它是19世纪稍晚发生的专利与商标管理现代化的先行者。
知识的信息化过程,实际把一切知识都纳入到社会系统内在的功能性运作循环之中,知识成为系统化运作的信息评估与程序化的法律赋权的对象。控制产权的关键,不再是对于具体物质的有形占有,而是如何更为精确地挖掘、提取、确认和控制信息。[14] 依照洛克范式的标准叙述,知识财产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对于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价值的支配权(dominium)。一、历史机器:现代知识产权的诞生 (一)古典知识产权的英雄天才论预设 在1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就开始面临解决无体财产稀缺性悖论的问题,如何保证知识抽象物的持续积累成为关键性难题。虽然谷登堡时代有形的印刷物弥补了智力财产的无体性,但是,以印刷媒介作为中介的知识产权保护,在19世纪之前就开始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无法处理节选、汇编、翻译等盗版形式)。因为,表达(representation)既是独一无二的,又是高度抽象的,这似乎同时满足了具体性和抽象性这组矛盾要求。
[3](P.182)针对愈益常见的发明同时性问题,很难再借助自然时间的检验以甄别发明的先后顺序,而必须利用法律时间的规范性预期功能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产权边界,知识产权的现代登记和审查制度,其所承担的正是这一法律保证者(legal guarantee)的功能。技术、科学、文学、艺术、通讯与娱乐在当代都已进入一个全球性网络之中。
另一方面,劳动范畴又被保留下来,作为证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寄生物。它维持了劳动创造知识的表象,却也遮蔽了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主导知识产权建构与演化的历史。
正像法律最初是对于能量(身体暴力)的控制,随后是对于物质(土地)的控制,最后则走向信息(特别是知识产权)的自我控制。知识从古典的私人性事迹变成现代的公共性储备,其控制机制变得空前集约与高效。
在这一范式转变中,古典的四权能理论已无法充分把握财产权的实际形态,财产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已超出一物一权的神圣诫条,摆脱了传统民商法主要针对有形客体构造的财产形态。美国知识产权霸权地位的建立同时也得益于20世纪中叶之后的新技术革命。知识密集型与设计密集型的产业转向,使得当代法律不再仅仅关注抽象的物质产权,而首要考虑如何通过规则设计为独一无二性(singularities)进行确权,并关注高度资本化的原型(prototype)竞争。谷歌斥资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17000项专利组合。
澳大利亚学者达沃豪思(Peter Drahos)就将全球知识产权标准的这一设定运动,称之为信息封建主义。它们形成集体行动联盟,建立私人政策与律师事务所网络,游说各国政策制定者,慷慨资助知识产权法律学者与政策专家,并借助大众传媒向公众灌输知识产权霸权文化。
参见丹?席勒:《信息拜物教:批判与解构》,邢立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8-59、64页。[⑦]这一主体论与洛克的劳动价值论相结合,共同构成创造性劳动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则又进一步成为古典知识产权的法律-哲学根基。
跨国性法律交流来往密切。由此形成的吊诡局面是:它一方面制造出自己的运作条件,另一方面又将这种由系统所造成的结果设置为系统运作的动力。
新的知识形式不仅扩展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权的可批量复制性更是借助技术和代码力量进一步提高了其控制能力,并不断规避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首先,以专利法为例,随着19世纪西欧社会分化过程的加速,特别是伴随理性化和官僚化运作的专利登记机构的出现,以及根据时间顺序和字母顺序编排已授权专利信息索引的出现,还包括把各个不同的专利局集中到一个大楼里,对专利局人员的工作职责具体化,明确他们的养老金安排,以及引入新的结算程序等建制化安排。[9](P.119-141)同时,北方国家还要求南方国家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调整,改善基础设施,全面改造公司法、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健康安全标准、劳工标准、行政程序以及人力资源投资等。[57] 参见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第304页。
[17] 参见Edwin C.Hettinger,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8,pp.31-52 (1989). [18]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90年的所罗门诉合众国案(Solomons v. United States)以及1924年的标准零件公司诉帕克(Standards Parts Co.v. Peck)案中,确立了一种默示契约理论:这使对发明专利的归属确认摆脱了古典浪漫观念,赋予雇主对其雇员发明的所有权。在上述意义下,互联网崛起也正给当代法律秩序带来巨大冲击,它正使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的法律秩序向围绕信息构建的法律秩序全面转型。
[8](P.75)这种新自由主义的全球秩序方案,通过多管齐下的多边主义、双边主义(将普惠制与301条款捆绑)和单边主义手段,最终建立起新型的WTO/TRIPs机制,它将国际贸易问题巧妙地转化为可执行的知识产权标准问题。古典英雄天才论掩盖了资本操纵知识产权运作的事实。
正如论者所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复兴的资本主义市场和继之而来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自1980年代和1990年代甫一设立,便充当了中国法律与经济改革的急先锋。[57]在实践中,也经常存在借用知识公共领域之名行攫取私有利益之实的悖论现象,弱化知识产权个人保护未必能够对抗资本的知识产权垄断。